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一部制水价)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MNS001/2021-00000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一部制水价)制度》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玛纳斯县 居民 用水 一部 制度 的通知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10:47:50 | |
发文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玛纳斯县政府网 |
玛县政发规〔2020〕2号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一部制水价)制度》的通知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一部制水价)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
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一部制水价)制度
为促进玛纳斯县优质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社会各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供水效率,确保我县城乡供水安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1、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玛纳斯县城镇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2、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玛纳斯县供水管网供水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等。
二、实施依据
(一)居民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定额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的相应定额量。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确定的阶梯水价标准和超定额加价标准,即:
1、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阶梯式水价制度分为三档,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原则,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2、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含40%)的,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1、居民用水量基数
1)人均用水量,在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的新疆天山北坡区城镇居民住宅每日人均用水量标准为75-100升基础上,以上限水平每日人均100升,每月人均3方为基数。
2)户均基本水量,在我县2017年户均2.7人的基础上,按照每月户均3人9方作为阶梯水价的基本水量。
2、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标准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档次 |
户均年用水量(立方米/户.年) |
标准 |
执行价格(元/立方米) |
第 一 档 |
0-108(含108) |
按定价 执行 |
1.50 |
第 二 档 |
108-216(含216) |
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 |
2.25 |
第 三 档 |
216以上 |
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
3.00 |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档次 |
标准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行 业用水 |
绿化公厕用水等公共设施用水 |
定额用水 量以内 |
到户综 合水价 |
3.70 |
9.00 |
1.50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 |
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
7.40 |
18.00 |
3.00 |
超出定额和计划20%(含20%)及以上、不足40%(含40%)的 |
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 |
11.10 |
27.00 |
4.50 |
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 |
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
14.80 |
36 |
6.00 |
(三)实施
1、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以年为实施(结算)周期。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2、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基本水价。
3、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4、非居民用水定额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污水处费
在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的过程中,对进入排污管网的用水,按照规定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2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5元/立方米;
4、绿化公厕用水等公共设施用水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
5、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3元/立方米。
五、相关要求
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2、县供水站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示相应的政策及水价标准。
3、一户多人,对人数超过3人的住户,每超过1人,每月增加3方基本水量,具体以房产证及《居民户口簿》为准。
4、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政策,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每人每月继续减免2方水的水费。